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了我市對《巴中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修改決定。
本次《巴中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正是適應自上而下進行的機構改革和部分上位法修改而進行的被動修改。根據新修訂的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和《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條例中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行為等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并就機構改革后涉及的部門名稱變化、職能職責調整等內容一并作出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