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人大常委會在監督工作中必須遵循的法制原則。監督法在第二條對這一原則作了明確規定。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行使職權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辦事,越權違法、越權無效,即職權法定;二是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程序違法無效,即程序法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離開了憲法和法律,人大監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據。人大監督的對象、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都要嚴格符合憲法和監督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法定的對象進行監督,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栗戰書委員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上強調,“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進行監督,要把握‘依法’二字,堅持‘依照法定職責、限于法定范圍、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則,對他們的日常工作,不能越俎代庖,真正在憲法法律范圍內履職盡責!
(摘自韓曉武:《監督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學習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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